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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4.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复议办理】
【典型意义】
案例一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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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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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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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基本案情】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撤销学位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重点不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33号校规制定于《处理办法》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同时,建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按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了意见书履行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检查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案例四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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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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