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市未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被罚
近日,娄星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畅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检查时,发现位于金和数码广场的娄涟超市有限公司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001-1)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汽修场存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被立案督办
近日,双峰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人员与行业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采用泡沫彩钢板搭建员工宿舍,其彩钢板夹心板材为聚苯乙烯泡沫,属于易燃材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大队监督员对该场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相关规定,经大队集体议案决定,直接判定双峰县王勇汽修厂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销案。
近日,双峰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人员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厂房采用泡沫彩钢板搭建员工宿舍,其彩钢板夹心板材为聚苯乙烯泡沫,属于易燃材料,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1.7条。大队监督员对该场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相关规定,经大队集体议案决定,直接判定双峰县经开湘中石材加工厂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依法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销案。
一居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被立案处罚
近日,新化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东兴家园小区3栋楼梯间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居民曾某某为图方便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内,检查人员多次劝阻,要求他将电动自行车搬离,但他不听劝阻,拒不改正,违反了《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检查人员对伍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曾某某处罚款人民币65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娄星消防、双峰消防、新化消防
制作:娄底消防“中央厨房”全媒体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