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诊疗遵循的原则及内容
(一)基层首诊。所有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及职工因病就诊时,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办)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并由首诊全科医生结合病情,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二)双向转诊。双向转诊要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的原则,在全科医学体系内规范有序进行。需要转诊患者原则上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转诊。对病情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可根据病情需要直接选择就医医疗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转诊,由转出医疗机构负责预约联系上、下转诊事宜,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
1.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孕产妇、急性感染性疾病等特殊情况的患者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需要定点收住的患者。2.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儿童以及医保异地备案人员。3.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可直接选择原就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除以上三类情况外,其他人员按非规范转诊,执行降比例报销政策。
分级诊疗的办理流程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病需前往市域内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人员。
2.省内异地就医: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域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四)转诊业务办理细则
1.特殊人群
(1)65岁以上老年人、5岁以下儿童在市域内、省内异地三级医院就医时无需办理转诊手续,可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时需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
(2)因急诊抢救跨省异地住院就医的,医疗机构上传“急诊”标识后,参保地视同已备案。
(3)孕产妇、精神病、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术后复诊、恶性肿瘤等特殊人群,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2.其他人群
(1)市域内就医
a.经二级医院会诊检查,无条件诊治的,由所就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b.自行前往市域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无转诊手续的人员,按非规范转诊人员予以结算。
(2)省内异地就医
a.经域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会诊检查,无条件诊治的,由所就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
b.自行前往市域外三级医疗机构就医或无转诊手续的人员,按非规范转诊人员予以结算。
(3)跨省异地就医
分级诊疗待遇标准政策
在统筹区域内符合转诊规范的上转者,上级医疗机构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差额部分;符合转诊规范的康复期下转者,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市内转市外、市外互相转诊的,暂不执行此政策。
(一)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及非规范转诊政策
1.职工医保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1)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3000元。
(2)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3000元。
2.职工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职工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下降20%。
3.居民医保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1)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3000元。
(2)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3000元。
4.居民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居民医保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下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