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法院审理一起宠物狗伤人案件

民生   2025-01-06 06:02   江西  

 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自助发布招聘/房产/生活便民信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人群和家庭日益增多,因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被咬伤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近日,月湖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桂某在鹰潭市月湖区某小区开店。2024年5月15日,因店铺平台上有东西脱落需要维修,桂某提前和小区物业公司报备后,便上到商铺二楼平台上去维修房屋。桂某刚上到二楼平台上,一条狗就突然冲出来将桂某咬伤,桂某当即大声呼救。狗的主人柴某当时在场却不予理会,放任狗在平台上,并未将狗拴起来,亦未采取其他保护措施。桂某立即进行了报警处理并到鹰潭市某医院治疗。之后,桂某与柴某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桂某遂将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83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柴某未对宠物狗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狗咬伤了桂某,造成其损害,狗的主人柴某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经法院调解,柴某和桂某自愿达成协议,柴某同意一次性赔偿桂某各项损失等共计4000元。


法官说法

动物是具有生命力和攻击力但缺乏理智的特殊主体,其饲养人和管理人在享受乐趣的同时,也应承担较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及安全规定,以降低饲养动物给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危险性,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来源:综合自月湖区法院


料、投稿、商务合作(微信):13607012701

点下方阅读原进入自助发布招聘/房产/等便民信息

贵溪微商城
贵溪主流自媒体,关注民生、百姓生活、方言短视频、直播贵溪等本地生活服务公众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