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严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9日下午20时许,陈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告人严某某求购28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被告人严某某表示同意并收取陈某某340元微信转账。后被告人严某某将一小包毒品氯胺酮放在廉江市某地方,让陈某某自行去取。
2023年8月20日下午18时许和2023年8月20日下午21时许,陈某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向被告人严某某求购500元的毒品氯胺酮。最后一次毒品交易时,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摩托车依约窜到廉江市某处,丢下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给陈某某就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贩卖的三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84克,检见氯胺酮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白色结晶粉末,无臭,易溶于水。吸毒人员常将氯胺酮勾兑进饮料和酒水中饮用或通过注射、鼻吸等方式吸食。吸食氯胺酮后会极度兴奋,出现幻听、幻觉、幻视等,长期滥用可导致尿频、尿痛、鼻粘膜溃烂、记忆力衰退及认知能力障碍等症状,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毒品祸害家庭、危害社会,百害无一利,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防毒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远离毒品。
法条链接: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廉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