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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电诈警情示警(2024年12月23日)
池州今日午时发布预警
本市于2024年12月24日12时启动
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
根据池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测预报,2024年12月24日起,我市大气扩散条件持续变差,污染物逐渐累积,符合池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规定的黄色预警发布要求,经批准,我市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于2024年12月24日12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
一、建议性措施
1.倡导居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二、强制性减排措施
1.纳入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管理的污染源应落实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2.城市建成区内禁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5.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墙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
7.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8.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9.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上述措施落实到位。
池州公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7月11日两次依法对当事人承揽的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包的该工程中安装的27台空调室内机,其铭牌上标注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辨认、鉴别,现场的27台空调机室内机非原厂,其标注“”注册商标的机械铭牌系伪造。最终,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该27台空调室内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根据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提供的采购侵权商品来源信息和转账记录,经深入调查确认侵权商品由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并通过物流直接从上海发货至施工现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对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31232.1元的行政处罚;对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7台空调室内机和罚款8495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2024年1月22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有待销售的34件“牛栏山”陈酿酒,酒瓶盖无琉彩工艺,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上述“牛栏山”陈酿酒系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购进,共购进了45件,进价110元/件,售价145元/件,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后经商标权利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非该厂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了10件,自己饮用了1件。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6525元,违法所得35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酒34件和违法所得350元,并处罚款6650元。
案例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侵犯“古井贡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2024年1月5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池区某商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二楼楼梯口商品储存处摆放有两瓶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第6代,经现场初步判定,上述两瓶白酒疑似假冒产品。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送检,并于当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5日,送检样品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经鉴定,该批酒内盒铆钉、物流标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认定假冒我公司产品”。
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2024年4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案件交办通知》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各1份,主要内容为一群众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入驻商家“青阳县某商行”购买一盒“旺旺918g大礼包”非正品。经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辨认及鉴别,认定该异常产品非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为侵犯权利人商标的侵权商品。
经查,青阳县某商行未经权利人许可,采购旺旺散装产品后进行礼盒包装,礼盒外包装标注了与旺旺公司商标相同的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批复》(国知办函保字〔2021〕850号)认为: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对于侵害注册商标行为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发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在采购旺旺散装产品进行礼盒包装后继续标注旺旺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菱湖”纸杯专利案
案例简介:2024年4月28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一经营主体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在其店内的货架上发现一款由安庆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菱湖纸杯”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一面印有“菱湖®、绿色办公、环保纸杯”等字样。另一面印有“专利设计 仿冒必究”等内容。
经查明,上述标注“专利设计 仿冒必究”的“菱湖纸杯”产品由安庆市某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安庆及周边地区进行销售。该公司在2013年1月11日为其生产的另一款一次性纸杯申请了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330007797.4),并于2013年7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权期限为十年,截至案发已超过专利权期限,且此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非涉案“菱湖纸杯”产品。石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的“菱湖纸杯”产品为该公司未申请相关专利的产品。该公司上述同款“菱湖纸杯”产品销售到石台县共计3860袋,该公司销售单价为3.9元/袋,货值金额为15054元,违法所得为15054元。
鉴于安庆市某有限公司适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5054元。
案例六: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裁决朱某与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沙发(观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请求人朱某于2021年5月7日获得名称为“沙发(观云)”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2030630543.8。2024年4月26日,请求人就该专利与被请求人为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木笙记新中式全实木单人沙发黑胡桃木客厅家用布艺沙发组合单人椅”技术特征落入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请求人则认为,请求人外观设计产品属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相同不相似,两者对比存在明显差别,不存在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4年7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侵权比对。经审理,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区别设计特征方面,两者存在较小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相同或相似设计特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被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材料,被控侵权产品与抗辩材料中的现有设计分别构成了实质性差异,因此不构成现有设计抗辩。
2024年8月30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下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裁定“沙发(观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东至县市场监管局邀请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出具咨询意见。
案例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名称案
案例简介:“西山焦枣”于2015年8月获批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为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西山村、东山村共2个村现辖行政区域。
2024年9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秋季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池州市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西山焦枣”产品,外包装标注有“西山焦枣”“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信息,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西山焦枣”地理标志核准使用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从贵池区棠溪镇西山村农户处收购焦枣产品,从池州某茶业包装公司(另案查处)采购外包装盒,在门店内自行包装、销售上述“西山焦枣”产品。当事人未被核准使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68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行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2024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秋季地理标志交叉互查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在东至县某茶行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下列产品:1.外包装标注有“东至云尖”字样包装袋14个、包装盒14个;2.外包装纸盒上标注有“安徽十大名茶 纯天然绿色认证 太平猴魁”等字样的盒子1个,盒内有散称茶叶4.5斤。当事人无法提供“东至云尖”和“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证明,涉嫌侵犯“东至云尖”“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2024年10月15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茶行于2024年9月从东至某茶叶批发市场购进上述包装上印有“东至云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1箱,于2024年10月从黄山某茶叶基地处购进包装上印有“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太平猴魁”(含茶叶)1箱,截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为560元,无违法所得。
该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东至云尖”字样包装1箱、“太平猴魁”(含茶叶)1箱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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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奖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关于有奖举报涉枪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一、奖励时间从通告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
二、奖励方式和标准(一)举报非法私藏、持有、使用枪支的,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5000元;(二)举报非法制造、售卖枪支弹药的,经查证属实的,每起奖励10000元;(三)举报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购买枪支弹药及零部件的,经查实,每起奖励3000元;(四)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对同一违法犯罪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同一情况涉及以上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三、举报奖励领取举报查证核实后,公安机关将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110
18056695023(王警官)
收费标准来了!池州九华山高铁站停车场将收费
在九华山高铁站停车收费吗?
收费标准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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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华山高铁站站前广场暨负一层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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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服务收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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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恶意报警还辱骂接警员,池州一男子被拘!
110报警电话是群众的生命热线
但总有个别人肆意妄为
恶意拨打110
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
为维护正常接处警秩序
和“110”接警员合法权益
石台县公安局仁里派出所
立即立案调查
依法传唤朱某某进行询问
同时快速固定相关证人的证言
在询问过程中
朱某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
含糊其辞 避重就轻
试图以醉酒断片为由
逃避法律责任
办案民警现场播放报警电话录音
朱某某听后
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12月20日
石台县公安局依法对朱某某
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紧急提醒!池州多人中招!
年关将至
购买了机票准备乘飞机出行
却接到自称某航司的电话称
乘坐航班已取消
需要办理改签或退票手续
并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一:12月13日,青阳县一居民报警称:其接到自称是南方航空理赔专员的电话,对方称因航班延误可以申请理赔,并引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其按照对方引导操作,共被骗29199元。
案例二:12月19日,东至县一居民报警称:其接到自称是航空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其乘坐的航班延误需要改签,并以退机票理赔为由对其进行诈骗,共被骗18868.24元。
案例三:12月22日,贵池区一居民报警称:其接到自称是航空公司的电话,对方称其乘坐的航班延误需要改签,并以退机票理赔为由对其进行诈骗,共被骗3341元。
骗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事主订票信息,能准确说出事主姓名、身份证号、登机时间、航班班次等信息。在事主临出行前,通过电话或短信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员,骗取信任。
初步取得事主信任后,骗子谎称飞机故障、恶劣天气等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需要事主改签或退票,并主动提出给予赔偿金,诱导事主下载视频会议类App或指定的软件。
以“转账验证账户安全”“转账确保理赔通道畅通”等借口,通过屏幕共享等方式,套取事主银行卡账户、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转走资金,或用话术诱导事主转账等完成诈骗。
订购机票要通过官方途径、正规平台
避免信息泄露
当被告知航班延误或取消
务必提高警惕
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真伪
退款一般原路退回
不要随意点击不明链接
也不要安装来历不明的App
更不要随意开启“屏幕共享”!
信息来源:知池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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