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严查!龙泉已有人被罚

政务   2024-11-18 08:32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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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龙泉市开展不文明养犬问题专项整治

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大幅提升

不牵绳

有主犬只管理不到位任意乱跑等

不文明行为仍有发生

日前

龙泉市查处

一起不文明养犬行为!


直击现场


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中山西路佳韵花苑有流浪犬追人,立即前往现场处置。执法人员在佳韵花苑抓捕到一只未拴绳的棕黄色小洋犬,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于当日对养犬人叶某某进行询问调查。询问中,当事人承认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且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在三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并根据《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及《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点击上方跳转查看)

明确了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第一款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狂犬病免疫间隔期届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单位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养犬人应当依法、科学、文明养犬,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不得干扰他人生活,不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外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外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要牵绳

狗便要清理

希望爱犬人士们

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

让人和狗狗在城市里和谐共处



龙泉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丨张霄奇

编 辑丨项素兰

责 编丨袁俊龙

终 审丨林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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