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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2021年7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草畜平衡区应当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适宜载畜量,严格实行休牧制度,鼓励划区轮牧。
鼓励支持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联户经营、合作经营等模式实施划区轮牧。
对植被有效恢复的禁牧区草原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科学放牧利用。具体调整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应当以嘎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