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家指示前往目的地带走几笔现金即可“轻松赚钱”,这样的“好事”,能不能信......近日,南充顺庆警方侦破系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打掉一个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涉案资金的犯罪团伙,抓获李某、张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查扣涉案手机9部、车辆1台,被骗资金20余万元。
11月上旬,家住南充市顺庆区东南街道的王女士在网上结识了一位“帅气多金”的理想对象。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对方打着“创造美好未来”的幌子发来标有“老凤祥黄金”字样的网站,邀请王女士“理财致富”。
接到报警后,顺庆区公安分局东南派出所联合刑侦大队立即组织警力调查。在分局侦查打击中心的技术支撑下,办案民警迅速核查到取现的“车手”系李某、张某等人。经过进一步工作,办案民警成功掌握李某等人活动轨迹,先后奔赴成都、内江等地将李某、张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经警方初步查证,自今年10月起,以李某为首的“车手”团伙先后流窜四川、新疆、宁夏等地取现为上家转移资金,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车手”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取现转赃、洗白资金从而赚取所谓的“高薪”,甘愿成为不法分子的“马前卒”“工具人”,不仅害人,更涉嫌违法犯罪。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沦为诈骗分子“帮凶”,以身试法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审核:罗良明
编辑:敖 明
来源:顺庆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