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民生   2024-12-13 17:46   甘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家庭暴力具体情况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制度。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因家庭暴力出具告诫书的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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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月23日21时许,小花报警称:“其丈夫张某对其实施家暴”。接警后,民警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走访核查。经查,张某因醉酒和妻子小花发生口角争执,张某在争执过程中,对小花进行殴打,其女儿在拉架的过程中也被其殴打。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民警依法对张某进行告诫,责令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并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8月27日22时许,小清报警称:“我的丈夫余某喝醉酒,因为家庭琐事对我和女儿进行殴打,请求民警帮忙处理”。经了解得知,当晚余某喝醉酒回到家中,因女儿私自用钱购买手机与余某发生争吵,之后便用凳子殴打女儿,报警人小清在劝阻过程中也遭到余某的殴打。余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民警依法对余某进行告诫,并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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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甘肃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一)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的;(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家庭暴力事实清楚,而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五)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六)在公共场合实施家庭暴力的;(七)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中规定,在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时,若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即可;若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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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家庭暴力是对幸福美满家庭氛围的严重破坏,为法律和社会所不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就旨在化解家庭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如果施暴者在出具告诫书情况下还为所欲为,无视告诫书,继续实施家暴行为的,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严重的话还会触及刑事责任。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发布:榆中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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