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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同男性平等地享有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和权益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具体规定“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回应宪法了要求,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也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子;规定在婚姻关系里,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中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在继承关系中也要求,要平等地对待儿子与女儿,儿子与女儿在家庭事务中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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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我国根本大法的要求也做了回应,如规定在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任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同时还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发布:榆中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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