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科陆电子(002121)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司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 1602 民初 5313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支付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的项目保底收益及电费、2024年 3 月 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的项目保底收益、2021 年至 2023 年度代垫项目保险费、2022 年至 2023 年度代垫等级保护费、逾期支付款项产生的违约金补偿、建设期预期保底收益金额补偿合计 3,316.12 万元;
2、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拆除、搬离其为《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一期 2*600MW 机组新建储能调频项目合同》项目的运营安装、建设、施工的所有设备及附属设施,向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归还提供的场地、水接口、电接口,并恢复原状;
3、驳回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6.71 万元,由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负担 59.17万元,公司负担 17.54 万元。原告深能合和电力(河源)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 76.71 万元,本案判决生效后,扣除其应负担的 59.17 万元,本院退还 17.54万元。公司应在本案生效后按照缴费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向本院缴纳 17.54 万元,逾期缴纳的依法移送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