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在检查家中保险柜时,惊讶地发现原本放置的31斤金条竟然不翼而飞。
原本以为家中遭遇了盗窃,但经过一番询问后,真相却令人瞠目结舌——原来是自己的儿子小张,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因缺乏独立的变卖渠道,竟在朋友吕某的协助下,将这批价值连城的金条悉数变卖,换来了高达565万元的现金。
这笔巨款在手,小张仿佛一夜之间成为了“富翁”,他毫不犹豫地购入了一系列奢侈品,甚至还购置了一辆兰博基尼豪车,以彰显自己的“财富实力”。
而在这份挥霍之中,小张还不忘“感恩”地给了吕某21万元作为报酬,以示谢意。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刘女士在得知真相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多次的协调与努力,刘女士虽然成功将豪车退回,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但在向吕某追讨那21万元“报酬”时,却遭遇了不小的阻碍。
吕某仅退还了5万元,对于余下的16万元则坚决不予归还,甚至振振有词地认为,这是小张自愿给付的,且他帮忙变卖金条也是出于朋友之义,应得的报酬。
面对吕某的狡辩,刘女士感到既气愤又无奈。她坚信,小张之所以会偷偷将家中的金条拿出去变卖,完全是受到了吕某的怂恿与诱导。
更重要的是,吕某作为成年人,协助未成年人进行如此大额的交易,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更涉嫌违法。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女士毅然决定,将吕某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吕某是否应当返还全部“报酬”呢?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小张未满八周岁,那么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给付报酬还是实施其他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其监护人代理,而不能独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向吕某给付21万元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即使小张已经年满八周岁,成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购买文具、玩具、食品等小额交易或许尚可,但涉及高达21万元的巨额交易,则必须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显然,小张在未经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笔巨款交给吕某,其行为同样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小张向吕某给付21万元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他所能掌控的范畴,因此,无论小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给付行为都是无效的。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本案中,吕某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了刘女士家的巨额财产,显然构成了不当得利。因此,刘女士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全部款项。
综上所述,吕某应当返还给小张(或刘女士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全部21万元的“报酬”。这一法律判断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同时,这一事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作为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监管,防止他们因缺乏判断力而陷入不必要的麻烦;而作为社会成员,我们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未成年人的无知与弱势来谋取不当利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法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