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非本市户籍儿童参保更便捷
2025年度起,连续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婴幼儿档的非本市户籍婴幼儿,本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在集中参保期实施默认续保,无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可直接进行缴费;本人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可参照非本市户籍0-6个月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变化二
职工个人历年账户可为近亲属支付居民医保费
为满足群众便利化参保缴费需求,2025年度集中参保缴费新增缴费渠道,允许职工医保参保人使用个人历年账户结余资金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城乡居民医保费。
已与浙江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绑定家庭共济关系的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以使用省内近亲属职工的历年账户资金缴纳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宁波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也可以为参加浙江省内其他城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近亲属代缴城乡居民医保。
变化三
不连续参保有“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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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参保缴费时间
集中参保时间为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2月25日,缴费截至2024年12月27日。集中参保期外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属中断参保,将面临至少3个月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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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一)参保对象
1.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2.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3.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
4.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5.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成年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6.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其中,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0-6个月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的,可由父母一方持户口本和本市有效居住证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如新生儿与父母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的,还需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025年度起,连续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婴幼儿档的非本市户籍婴幼儿,本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在集中参保期实施默认续保,无需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可直接进行缴费;本人未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可参照非本市户籍0-6个月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7.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持本市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二)缴费标准
(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即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非本市户籍参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不能重复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同类参保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的以下六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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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和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
1.成年居民、婴幼儿、其他未成年人
参保登记方式和去年基本一样,对于集中参保期前正常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2025年度参保条件的对象,视为续保人员,默认按原参保类别继续参加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直接办理缴费手续。
对于已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参保资格需重新确认的人员,具体为:本市户籍已注销或已迁出人员、非本市户籍且居住证已失效人员须重新取得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市户籍持父母本市有效居住证参保的婴幼儿须重新确定参保资格后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参保身份发生变化的人员,具体为:从参加婴幼儿档变更为参加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从参加中小学生档(含其他未成年人)变更为参加大学生档或成年居民档、大学生毕业后以非大学生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须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具体参保手续办理途径:
(1)可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事项,办理参保手续。
(2)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至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人员持规定的材料至居住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参保手续,由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2.中小学生和大学生
(二)缴费方式
1.线上缴费方式
各类居民完成参保手续后可通过支付宝“市民中心”“税务”中的“宁波社保缴费”服务、“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宁波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浙里办”APP等进行线上缴费。注意:若出现因数据传输延时造成缴费不成功,建议在办理参保手续后次日再进行重试。
2.线下缴费方式
可使用设点在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医院、银行等的市政务自助办事终端办理缴费。
3.使用近亲属家庭共济方式缴费
实施家庭共济的近亲属为浙江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适用对象为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渠道,承诺并授权一个或多个近亲属建立家庭共济绑定关系。
4.其他缴费方式
来源: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