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丨行政检察知多少
政务
2024-11-01 14:31
辽宁
作为人民检察院“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又积极向“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所谓“诉讼内”监督,概括地说即行政诉讼监督,是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这是行政检察最基础、最核心的职能。那么,什么是行政“诉讼外”监督?它包括哪些内容呢? 相对于行政“诉讼内”监督而言,行政“诉讼外”监督是行政检察职能的拓展,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没有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行政“诉讼外”监督不仅有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支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主要包括——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 ◎正向衔接工作由普通犯罪刑事检察部门牵头负责,反向衔接工作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负责,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由检察技术信息部门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刑事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行政检察部门对行政主管机关的回复和处理情况要加强跟踪督促,发现行政主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是检察机关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 2024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须重点把握三项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正确方向。◎坚持有限监督,依法规范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一是坚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将线索来源限制在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于当事人直接提出控告、申诉但不符合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条件的,不属于行政违法监督线索来源;二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限于被诉行政行为和关联行政行为,不介入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不代行行政权力,不替代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正在处理、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三是明确监督重点;四是坚持推进协同监督。◎立足对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实现精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