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白天是公司员工,晚上变成“耗子”。两名工人夜深人静利用工作之便伺机进入公司厂区盗窃电缆线,以为这么做神不知鬼不觉来钱还快,殊不知“银手镯”来得更快。
前言
近日,南陵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因犯盗窃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3年9月,赵某某与邓某某受雇于某设备安装公司,来到某公司新厂区建设工地务工,利用熟悉厂区安保和周围环境之机,两人或伙同他人先后盗窃8次窃取厂区内堆放的电缆线,前6次销赃得款21614元(因赃物灭失,无法估价),后两次销赃得款25000元,经南陵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后两次被盗电缆线价值47003元。其中赵某某参与盗窃8次,盗窃数额68617元,邓某某参与盗窃7次,盗窃数额67861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赵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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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春谷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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