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内容

文摘   2024-12-03 21:10   黑龙江  

通河县刑满释放人员

安置帮教工作内容


一、监狱、看守所、矫正机构、人社局等部门在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二、监狱、看守所在刑满释放人员释放前一个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邮寄《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出监罪犯综合评估鉴定表》等文书,向刑满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并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三、司法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出监罪犯综合评估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等刑释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当日将刑释件发至刑满释放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
四、司法所自接到县司法局下发的刑释件之日起七日内,及时到辖区内派出所核查此刑满释放人员户籍信息。如果户籍不是本辖区,及时反馈给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将刑释件退回给监所。
五、经核查户籍确系本辖区的刑满释放人员,司法所在一个月内将核查信息反馈给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进行登记。
六、对一般帮教对象,司法所要负责联系其家庭成员及所在村(社区)代表将其接回。
七、对“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 司法所要立即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由镇人民政府派人将其接回。“三无”人员从出监所当月起,6个月内未就业或未落实责任田的,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审核发放生活补助费,期限6个月。依据:黑办发﹝2012﹞1号及黑财行﹝2011﹞72号文件。
八、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涉黑涉恶类罪犯、暴恐类罪犯以及具有明显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罪犯,刑满释放时由监狱负责送至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刑满释放前仍未查明身份的人员,原则上由原侦查机关所在地县级公安帮办负责衔接和日常帮教管理工作。
九、刑满释放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后,工作人员与其建立档案,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开展谈心谈话,认真填写回访记录。
十、司法机关在接收一般、重点刑满释放人员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属地派出所和乡镇、村(社区),共同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十一、对于符合“双列管”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县司法局按照工作要求在县内之间,县与区、县(市)之间,县与省内地、市之间,县与外省各城市之间进行双列管理。
十二、司法局、市场局、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引导、扶 持刑满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十三、司法局、市场局、人社局、民政局等部门努力营造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和创业不受歧视的环境。
十四、司法局、公安局、乡镇、村(社区)等部门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管控措施。
十五、司法局、公安局、乡镇、村(社区)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对他们跟踪调查,掌握去向,总结安置帮教经验,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负责各项数据统计、信息反馈。
十六、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户籍、居住管理等规定, 办理刑满释放人员户口或者居住证明登记、变更等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刑满释放人员落户时,应当在其户口簿中隐去监所名称。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和有关处罚信息限制性公开的规定,除部队征兵和有关特殊岗位招录人员需要政治审查外,不得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证明材料,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中提供。
十七、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刑满释放人员的申请,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就业推荐与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帮助其就业。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过渡性基地,符合吸纳就业困难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人社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同时,应当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或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
十八、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待遇。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到就近的村(社区)提出救助申请。户籍未落实的生活困难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向原户籍最后迁出地或者注销地的乡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且年满六十周岁确定为特困供养人员的,可以安排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
二十、住建部门应当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帮助解决其住房困难。涉及服刑人员房屋征收的,政府可以委派专人到监所按法定程序征求服刑人员本人意见或者办理委托等事项,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二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对于主动提出需要帮助的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帮助其出谋划策、讲解注册登记等法律规定,引导其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十二、教育部门对符合就学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依法做好指导、帮助其就学的有关工作。对符合报考或者录取条件的刑满释放人员,学校应当准予报考或者予以录取,不得歧视。教育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申请,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救助。对未满十六周岁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刑满释放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创造条件让其继续完成学业。
二十三、共青团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助学等帮扶救助措施。
二十四、妇联对女性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救助帮扶。
二十五、安置帮教工作相关部门、相关群团组织、社会帮教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在学业、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给予辅导和帮助;对本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或无法保障生活基本条件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十六、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准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通河县司法局

2024年12月2日

通河县委宣传部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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