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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苏某雇佣梁某进行装修,施工期间梁某意外从高处跌落受伤。法院于2022年1月判决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梁某医疗费、检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36852元。判决生效后,因苏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梁某于2022年5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6月向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三次向苏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苏某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其先后三次被法院司法拘留。经查,2023年至今,苏某为避免财产被执行,使用其儿子的微信收取转账共计300000余元,且苏某使用微信向其家人转账120000余元,苏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24年3月,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苏某起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向梁某支付了部分案件款,与梁某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苏某平时表现一贯较好,对所居住社区不良影响小,其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