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贷款账户,为何不能冻结执行?

文摘   2024-11-05 18:46   河南  

文章来源:最高判决解析库

【财产查找】执行案件实务操作——财产查找专题高级研修班 (掌握高效财产查找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化视角下的规范实操技能高级研修班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实操与鉴定难点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

请点击以查阅课程的具体详情

一般而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账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最高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曾明文批复,“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不能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被执行人明明欠债,却不能冻结被执行人的贷款账户,究竟是何原因,这难道公平吗?


一、不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


被执行人明明欠钱不能归还,却不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其原因何在?因为贷款账户上所记录的数字,并非该银行卡内的余额数值,它记录的是银行已经向被执行人发放了多少贷款的金额,对于被执行人而言,账户里的数值为负数,是被执行人对于银行的负债金额。贷款账户只具有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的功能,如果被执行人将款项汇入该账户,经银行操作,贷款账户的金额会相应减少,而不是相应增加。因此,该账户内本质上并无任何存款,即使法院冻结该账户,也并不能实际冻结到任何执行案款,最多作用仅仅在于,阻止被执行人向银行归还欠款,导致被执行人的商业信誉遭受损失。这种行为,只能是损害了银行利益,但对申请执行人并无实质利益,故不能冻结贷款账户,包括房贷专用账户。当然,实务操作中,可能申请执行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被执行人服软,只要被执行人同意归还部分欠款,则同意暂时解除该贷款账户的冻结,这也是执行实际操作的权宜之计。


【(2019)豫民申1926号李某某、李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院认为,贷款账户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的负债,因此,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涉案账户是银行系统自动生成,专门记录借款人未归还的贷款金额,显示的2100万元是该公司的贷款余额,不是存款余额,该账户是银行对该公司享有的2100万元债权,法院对该账户的冻结不可能发生“已冻结存款450万元”的情形),故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二、贷款账户的特征:专门用于贷款发放及收回,不能由被执行人支配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前文分析,贷款账户只具有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的功能,因此,贷款账户的本质特征应为封闭性,仅封闭用于贷款发放及收回,不能由被执行人支配用于其他方面。


【(2018)津民终225号国民信托公司、远东宏信融资租赁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高院认为,经审理查明,恒丰银行与中商投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账户为贷款资金放款账户、贷款资金回笼账户。中商投公司与国民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商投公司涉案账户为接受信托贷款账户。


同时,涉案账户的对账单显示,该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被用于偿还中商投公司欠付恒丰银行及国民信托公司的贷款本息,该账户符合贷款发放及收回的专户专用特征,中商投公司85×××94账户的性质应为银行贷款账户。】


【(2021)青执复46号西宁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兄弟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青海省高院认为,银行贷款账户由银行管理,账户内钱款由银行控制。西宁农商银行虽向法院提交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该账户用于贷款发放账户及还款准备金账户,但该账户收支明细却反映,记载有发放工资,日常的资金结算、缴纳税款、支付银团贷款资金损益等收支情况,说明该账户内存款系由被申请人盛华公司自主支配,账户余额也不能反映出银行对贷款人享有的债权。故被执行人盛华公司的涉案账户,并非不能冻结的银行贷款账户。】


三、信贷资金账户、接收银行贷款账户并非贷款账户,故可冻结


【(2022)最高法执复37号中国能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系统显示案涉账户类别为对公一般存款户,农业发展银行出具的《关于账户性质有关情况的说明》亦明确案涉账户为信贷资金账户,账户资金均为信贷资金。敦煌能源公司主张案涉账户为贷款账户,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执监90号唐山南北房地产公司、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院(2014)执他字第8号函曾明确: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但,本案中的5337账户为南北公司的贷款保证金账户,与贷款账户性质不同,不能对抗执行。】


接收银行贷款的账户,并非贷款账户,可以冻结


【(2019)京执异7号中民投租赁控股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高院认为,本案中,冻结的中民融资租赁公司名下的×××账户,系该公司用于接收农行向其发放的500000000元贷款,事实上农行亦将贷款发放至该账户,而发放之后该贷款款项即应为被执行人中民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因此该账户应为被执行人中民融资租赁公司在农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而非贷款账户。农行关于案涉冻结账户系贷款账户、法院不得冻结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京品课
京盛凯,专注法律培训,促进服务交流,深化行业合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