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购房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我们在此郑重提醒您,为了防止您的权利受到损害,请您在购买商品房时向相关主体核实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如您发现未取得相关预售许可而销售商品房的问题线索,可向我单位进行举报。
玛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