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提醒公告

政务   2024-11-15 18:44   青海  

广大购房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我们在此郑重提醒您,为了防止您的权利受到损害,请您在购买商品房时向相关主体核实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如您发现未取得相关预售许可而销售商品房的问题线索,可向我单位进行举报。

玛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供 稿:玛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 编:祁志鹏
审 核:胡川宁 
编 辑:头吉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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