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黄某与原告小黄系父女关系。2018年,因资金周转困难,黄某夫妻俩共同向女儿小黄借款15万元。出于亲情考虑,小黄借了这笔钱,但未要求父母出具借条。
2022年4月,小黄父母协议离婚,黄某自愿承担该笔借款中的10万元。后小黄因自己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向父亲黄某提出可以先偿还自己部分欠款,但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小黄便将黄某起诉至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
裁判结果
经法官沟通,被告黄某承认了借款的事实,并非有意拖欠借款,是自己目前确实无力支付,并提出还款计划,“从明年开始还款,每月能挣多少就还多少”。但原告小黄因还款时间的模糊性和偿还数额的不确定性,拒绝继续调解,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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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官说法
父母时常会出资帮助子女购房买车及日常生活,子女也常常会拿钱拿物孝敬父母,双方可能不会计较付出的多与少,但这并不代表双方的付出是理所当然。在法律意义上,父母与子女是独立的个体,无论是父母向子女借钱,还是子女向父母借钱,借款方当然负有偿还的义务,如一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出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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