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儿童乐园游玩意外受伤,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政务   2024-10-14 21:22   贵州  


12348律师


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黄女士

你好律师,暑假期间我儿子跟随奶奶进入贵阳市某游乐园玩耍蹦床项目。我儿子、小李等多名小孩在该蹦床内来回蹦跳玩耍,蹦床的蹦面随着小孩的蹦跳起伏不定,我儿子在玩耍过程中因重心不稳摔倒受伤,小李也随之摔倒,后来我儿子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前臂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我可以找游乐园维权吗?

12348律师


请问您的孩子多大了?


市民黄女士

今年刚满六岁。

12348律师


您的孩子摔倒的时候,孩子的奶奶在旁边吗?


市民黄女士

我儿子玩耍及摔倒时,奶奶没有在身边。

12348律师


游乐园有张贴提醒吗?


市民黄女士

游乐园在入口处张贴了入园须知,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温馨提示”等标识标语,但是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蹦床上进行指导,我想请问一下,现在孩子受伤了,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

12348律师


好的女士,您先别着急,我非常理解您的心情。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您陈述的事实,游乐场作为一个在室外提供儿童游乐服务的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勤勉地尽到对隐蔽危险的预先告知和对不法侵害的积极防范和制止义务,保障进入游玩的儿童不因玩耍而遭受人身损害。尤其在家长未进入的情况下,外面的家长无法照顾到里面玩耍的儿童,游乐园又没有安排专人在旁边照顾,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无法及时防范和制止。您的孩子在玩耍时受伤,该游乐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蹦床上跳跃过程中因蹦面的上下起伏出现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的可能性极大,参与者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您的孩子年仅6周岁,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年幼孩子参与蹦床运动摔倒或摔伤的风险极大,仍让孩子独自参与蹦床运动而不在身边陪伴、谨慎看护,故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市民黄女士

请问一下小李要不要承担责任?

12348律师


您的孩子摔倒的时候,小李有碰到您的孩子吗?



市民黄女士

没有。


12348律师


小李在蹦面上系正常跳跃,并未做危险动作。虽然小李在你儿子摔倒后也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但小李在摔倒过程中身体并未压在您孩子左手臂上。故小李对您儿子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民黄女士

请问一下我们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2348律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损失通常被称为具体损失,是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或者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可以用交换价值计算的损失。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列举的一般赔偿范围内的赔偿项目仅是几种比较典型的费用支出,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些赔偿项目,只要是因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所有合理费用,都可以纳入一般赔偿的范围,如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像您陈述这种情况,还可以主张伤残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市民黄女士

由于我儿子受伤我一直请假照顾,我可以要求支付误工费吗?


12348律师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原则均为本人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相应损失。

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本身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对于不能够证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家长因请假陪护产生的误工费用是否能主张赔偿,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1)不支持家长误工费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由于误工费的主体应为受害人本人,家长不是受害人,因此家长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2)支持家长误工费的观点:考虑到未成年人受伤期间需要父母的监护和照顾,这是现实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

因此,家长因照顾受伤的未成年人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以主张相应的护理费,并参照误工标准进行赔偿。虽然法律条文本身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支持家长的误工费,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法院可能会采取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家长实际陪护的时间,并在调解中给予一定的补偿。



市民黄女士

好的,我了解了,谢谢律师您耐心解答。


12348律师


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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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袁   萍
校对:王艺迪
编辑:骆文文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4年1407期(总第75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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