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两网吧被处罚

民生   2024-12-02 22:26   浙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文综罚字〔2024〕44号


当事人:巢湖市飞翔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181MA2N0MXA30)
投资人:韩**
住所:巢湖市柘皋镇金巢财富商贸城13幢

2024年11月1日9时50分至10时11分,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枫(12010521012)、王顺(12010521035)分别向你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袁**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经营中,但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工作,并要求现场负责人袁**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5日10时07分,你单位负责人袁**受投资人韩**委托携带相关材料至巢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袁**对你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行为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巢)文综检字〔2024〕03898号文书《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
2、文书编号(巢)文综检字〔2024〕03907号文书《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后,现场负责人袁**现场已按要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巢湖市飞翔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照片件各1份,投资人韩**居民身份证照片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1份、袁**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件1份,证明袁**被询问时,被韩**委托授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巢湖市飞翔网吧《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对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予以承认。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案件历史查询结果截图2张,证明你单位未曾因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因无法确定你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何时起未悬挂,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可以认定:你单位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序号6,“情节较轻,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巢)文综罚告字〔2024〕4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到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巢)文综罚字〔2024〕43号

当事人:巢湖市缘聚网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181MA2N0JBC10)
投资人:罗**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柘皋镇石梁街北玉栏街南123号

2024年11月1日9时25分至9时39分,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高枫(12010521012)、王顺(12010521035)分别向你单位的现场负责人蒋**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经营中,但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工作,并要求现场负责人蒋**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1月5日9时05分,你单位负责人蒋**受投资人罗**委托携带相关材料至巢湖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室接受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蒋**对你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行为予以承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巢)文综检字〔2024〕03897号文书《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营业以及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的情况。
2、文书编号(巢)文综检字〔2024〕03906号文书《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后,现场负责人蒋**现场已按要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巢湖市缘聚网咖《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件各1份,投资人罗**居民身份证照片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1份、蒋**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件1份,证明蒋**被询问时,被罗**委托授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5、巢湖市缘聚网咖《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对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予以承认。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案件历史查询结果截图2张,证明你单位未曾因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因无法确定你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何时起未悬挂,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可以认定:你单位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序号6,“情节较轻,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巢)文综罚告字〔2024〕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的相关权利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规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pay.ahzwfw.gov.cn/)或到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来源:巢湖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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