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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叙府规〔2024〕2 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叙州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25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叙州区人民政府可结合上级要求和叙州区实际,适时延长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备案。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凡在叙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疏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其外缘5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其中,金江国有林场强盗坟林区,岷江国有林场锣锅坪、包家岩、沙板沟林区,石城山森林公园,越溪河风景名胜区,世界樟海景区,七星山、佛现山、少峨山等城市面山,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和特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以及林区施工作业区域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施工作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从事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按规定设立临时检查点,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消除树线接触隐患,清除可(助)燃物,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区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 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本命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编辑丨卢林佳
责编丨徐健军
编审丨严莉
监制丨陈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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