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起诉后妈,要求打开墓穴返还父亲骨灰……

民生   2024-09-09 20:22   黑龙江  


老人的遗产

极易发生继承纠纷

为了财产而打官司的情况

时有发生

近日

上海一对母女对簿公堂

但争夺的不是老人的遗产

而是骨灰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杨浦法院)

最近就审理了一起

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起诉继母要求返回父亲骨灰

许先生与案外人彭女士离婚后,与被告陈女士再婚。2022年9月5日,许先生死亡,被告陈女士将许先生的骨灰埋在江苏省东台市。


许先生的女儿小许本已与父亲十多年不曾来往,却在父亲落葬后起诉陈女士,要求其返还父亲的骨灰。


原告小许认为

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理应由近亲属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其作为许先生的女儿有权利安置父亲的骨灰,现被告陈女士未与其协商,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故要求被告陈女士返还许先生的骨灰。


被告陈女士辩称

2000年左右,陈女士与许先生因同事关系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生活,互相照顾,此后双方结婚。安葬于东台市系许先生遗愿,亦是陈女士与许先生的共同意愿。陈女士系许先生的妻子,两人感情良好。


相反,小许与许先生多年不来往,许先生生病住院小许也未曾看望,火葬后陈女士要求小许领取骨灰,小许借故未领,落葬也通知了小许,小许并未提出异议,现要求打开墓穴返还骨灰,有悖公序良俗。


法院:诉请不予支持

骨灰安置应综合情感道德因素,结合人格利益的属性,顺应公序良俗的要求。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

杨浦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叶兰表示

关于许先生骨灰的安葬问题

应从以下三方面作出认定


其一,应当尊重死者的生前明示或可得知的意思表示。该案中,许先生在生前与陈女士的相关行为可推断表明身后的安葬地点,结合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得知许先生的内心真意。


其二,应综合考量该亲属与死者的关系密切程度、承担日常生活照料、物质经济帮助、精神情感慰藉、丧事善后处理等情况确定骨灰安葬权利的行使主体。该案中,陈女士与许先生已共同生活二十余载,许先生日常生活、生病住院均由陈女士照顾,两人关系融洽。反之,小许与许先生虽系父女关系,但已经十多年不曾联系,许先生生病期间小许也未曾探望,临终、丧葬事宜亦由陈女士操办。可见,许先生与陈女士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要远远高于其与小许的关系。


其三,骨灰安葬地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同时,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小许在骨灰安葬前未领取骨灰、安葬时的祭拜以先前行为的方式使得陈女士产生了一种合理信赖,如果小许出尔反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一审主审法官叶兰认为,骨灰归属纠纷其内在是家庭内部的关系矛盾、利益矛盾,处理人格权纠纷更应彰显和谐友善的价值理念,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健康稳定的人文社会环境。


综上,杨浦法院判决,对原告小许要求被告陈女士返还许先生的骨灰之诉请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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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新闻坊、上海高院、澎湃新闻

封面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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