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检察·干警大讲堂】第三十六期开讲:浅析《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政务   2024-12-13 15:36   甘肃  

12月13日,在第三十六期“干警大讲堂”课堂上,第一检察部干警马文静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为题,与全院干警进行了交流学习。

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由于未成年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可能无法及时有效的表达自己的遭遇,甚至可能因为恐惧或者羞耻而选择沉默。而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使得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人员成为潜在的“守护者”,有助于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提高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现率,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课堂上,马文静结合案例详细讲解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内容、如何实施以及对报告人的保护与追责。课程结束后干警们表示,本次讲堂内容重点鲜明,易于理解,能够帮助大家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下一步,漳县检察院将继续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公众意识,共同织密织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网,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快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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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谁要履行报告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什么情形下需要报告?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不履行强制报告制度的责任是什么?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等。

供稿:马文静

审核:赵海龙

编辑:王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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