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时事   2024-09-10 21:55   山东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征、倪文喜、张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长征、倪文喜、张书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1:


孙长征,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28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591103****。


被执行人2:


倪文喜,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28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550330****。



被执行人3:


张书林,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国棉街41-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761006****。




二、执行依据

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29600元人民币及利息,延时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孙长征、倪文喜、张书林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支付悬赏金。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

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五、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635-2415178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九月九日

编辑:yyq
审核:xm

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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