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长征、倪文喜、张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长征、倪文喜、张书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1:
孙长征,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28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591103****。
被执行人2:
倪文喜,女,195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松林镇西尚村287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550330****。
被执行人3:
张书林,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国棉街41-5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761006****。
二、执行依据
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商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129600元人民币及利息,延时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四、悬赏金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孙长征、倪文喜、张书林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支付悬赏金。
具体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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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