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明确要求以“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在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等3项任务。为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合法、公正、高效,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检查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加强政府采购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的需要。
根据《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应当将存在四种情形的代理机构列为当年重点检查对象:一是已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的;二是检查前一年开展的政府采购业务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达到三次以上的;三是检查前三年因政府采购执业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是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对新登记的代理机构,自首次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起,原则上前两年内至少检查一次,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对代理机构名录登记信息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登记的机构、人员信息不真实;二是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不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三是专职从业人员不足5人。
对采购文件应当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采购需求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等;二是以限定供应商注册地、要求供应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阻碍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三是以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经营年限、从业人员等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四是以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不合理条件对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五是未落实和执行绿色发展、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六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确立了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具体规范了监督检查的程序,确定了处理处罚及结果运用的基本要求。与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共同建构了我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