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关于
新增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启用新增4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此次新增的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用于采集以下交通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秩序动静态管理。
违法处罚标准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并记1分。 |
2、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
3、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100元罚款,并记1分。 |
4、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处50元罚款,并记0分。 |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启用新增电子警察采集设备点位明细
序号 | 点位具体位置 |
1 | 潮白河左堤路18公里500米处 |
2 | 潮白河左堤路24公里500米处 |
3 | 潮白河左堤路25公里500米处 |
4 | 潮白河左堤路31公里100米处 |
启用时间:上述电子警察设备于本公告发布十日后开启,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
2024年11月4日
终审:郭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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