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允杯”新时代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专题研讨活动举行

政务   2024-10-18 20:55   天津  

10月17日,由《人民司法》杂志社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明允杯”新时代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专题研讨活动,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李家军,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高震,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胡志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长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黎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车浩等出席。来自全国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基层检察院的司法实务人员,及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社会科学院等高校院所的专家学者,“明允杯”主题征文的获奖作者代表,媒体记者等共100余人参加。

·领导致辞·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李家军在致辞中表示,本次征文活动和研讨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系列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关于加强审判理论研究指示要求的一项具体行动,此次活动紧紧围绕新时代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这一重要主题展开,目的是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理论支撑,深化职务犯罪审判理论和实务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司法理论创新助力审判工作现代化。希望并相信能够通过此次活动发现反腐败斗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深化相关理论研究,为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提供思路,并以相关的学术成果支撑反腐败斗争的司法实践,为切实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高震在致辞中指出,本次征文活动以新时代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为主题,不仅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反腐败法治理论与实践成果的一次集中展示,更是对未来法治如何更好服务于反腐败斗争的一次深入探索。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构一直致力于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同时也高度重视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惩处职务犯罪行为。还专门就如何加强职务犯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司法实务研究,推进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深化理论研究,夯实实务基础;二是强化实务培训,提升办案能力;三是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打击职务犯罪合力;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引导全社会反腐败氛围。

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胡志勇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政法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强烈的使命担当,依法高效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圆满办理了一批重大案件。政法机关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必须胸怀党之大计,国之大者,坚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体现政法机关的政治担当和法治担当。围绕“以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提出四点意见:一是以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必须注重政治上看,善于服务大局;二是以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必须注重法治思维,保障司法公正;三是以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必须注重衔接配合,强化制度保障;四是以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必须注重源头治理,深化标本兼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长华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法院在中央、市委、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最高法院的大力指导下,依法高效有序审结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有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对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代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四点意见:一是坚持政治统领,把“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贯穿职务犯罪审判全过程;二是坚持法治引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筑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推动职务犯罪审理机制创新;四是注重效果延伸,不断引领职务犯罪审判深入参与社会治理。

征文颁奖

《人民司法》杂志社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2024年“明允杯”新时代法治保障反腐败斗争主题征文活动,经过评委认真评议,共评选出一等奖2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15篇。《人民司法》杂志社总编辑李文广宣布了获奖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李家军,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高震,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胡志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长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庆颐为获奖作者代表颁奖。

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专题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决心无比坚定,办案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之多、金额之大、部分犯罪分子职务之高均前所未有。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审理了一大批有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打造了一只高水平的审判团队,积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反腐败斗争没有完成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犹存新问题。建议刑事法官携手其他办案人员,深化工作研究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本领,保证职务犯罪事实认定准确,量刑平衡适当,程序规范公正,坚持制度预防和刑事惩治并重,发挥好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坚持职务犯罪处理实现“三个效果”统一。

主旨发言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程庆颐指出,天津一中院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审结了13起省部级以上职务犯罪案件,历数多年来的审判成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更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人民法院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二是不断加强法法衔接,强化严格落实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三是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四是不断完善治理效能,自觉做好职务犯罪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工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薛春江介绍了该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案件呈现出的新特点,并提炼出“引领、规范、指引、激励、护航”五项措施:一是“全面推行院庭长带头办案;二是固化工作机制,彰显程序正义;三是确保实体公正,明确审判思路;四是充分发挥人才的关键作用;五是运用各类技术保障案件办理。同时,对法治保障反腐败工作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二是坚持个案查处与系统整治相结合,全力推动腐败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三是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介绍了该院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概况,指出案件审理呈现“两高一新”的特点。在构建完善的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机制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健全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和规范化的监督机制,组建专业化的职务犯罪审判团队;二是健全完善内外协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建立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席会议机制;三是健全完善司法统一机制,注重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的归纳提炼、总结,持续推进裁判方法的总结工作;四是健全完善审判延伸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发挥职务犯罪审判廉政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上,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坚持穿透性司法原则,精准打击隐形腐败;三是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的原则,斩断腐败利益链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蒋林介绍了该院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审判经验:一是依靠党委,把好政治关;二是依靠上级,把好政策关;三是通力协作,把好舆情关;四是选用精兵,把好事实关;五是及时总结,形成工作范式。提出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四个问题:一是刑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犯罪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二是数额加情节的适用的社会效果堪忧;刑法的预防功能发挥的不充分;四是涉案财物处置中问题较多。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忠介绍了该院的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基本情况,指出在职务犯罪审判中重点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完善与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联动,以及个案、类案的常态化的协调会商机制;二是适时针对具体案件发出司法建议并取得良好成效;三是出台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的工作指引,进一步夯实从业人员的专业基础;四是定期举办由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培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黎宏围绕“截贿”行为的刑法认定作主旨发言。黎宏教授指出,我国现实当中,“截贿”不仅包括行为人在受托向他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截留部分或全部款项的情形,还包括行为人欺骗他人,让他人将贿赂交由自己转交第三人,借此机会截留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情形。实务中对于“截贿”行为主要有以介绍贿赂罪、诈骗罪或侵占罪论处三种处理方法。理论上对于这种“截贿”是否值得刑法评价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黎宏教授认为,其一,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看,由于我国民法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将“截贿”行为评价为犯罪不会产生法秩序冲突的问题;其二,从预防犯罪的角度看,如公权力不对“截贿”行为进行控制和干预,可能会助长潜规则甚至黑灰势力的滋生;其三,国外已有将“截贿”行为作为侵占罪处理之例。据此得出初步结论为,若行为人在一开始就存有欺骗,则宜将“截贿”作为诈骗罪处理;若行为人开始时没有欺骗,则可作为侵占罪处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车浩围绕“约定受贿”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作主旨发言。车浩教授指出,贿赂犯罪的核心是权钱交易,而这一行为结构的关键在于“收钱”。受贿罪中收受财物的既遂标准和其他财产犯罪应当保持一致,必须是财物的占有出现了实际转移。在约定受贿的场合,无论代管还是代持,在代管人和代持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情况下,都不存在财物的实际转移,因而不可能构成既遂。那么此种情况能否构成受贿未遂,要回归刑法理论关于“着手”认定标准之辩,主要有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以及在结果出现前是否还存在需独立实施的实质性的中间步骤三种观点。双方达成了收钱、办事的合意的情形,按照前两种观点属于犯罪未遂,按照第三种观点则属于犯罪预备。车浩教授认为,多数案件中宜认定为犯罪预备,其一,从社会效果上看,在行受贿双方单纯口头约定的场合,查证时仅有一对一的言辞证据,出现反复变化的风险较大,缺乏严肃性;其二,从政治效果上看,认定为犯罪预备有利于形成预备—未遂—既遂的惩罚梯度和打击体系,从而更好地威慑和预防受贿犯罪。

专题研讨

在专题研讨环节,论文获奖代表及实务人员围绕“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机制与证据审查标准”“新型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治罪与治理”三个议程进行研讨交流,有关专家给予点评。


专题研讨一

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机制与证据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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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二

新型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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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三

职务犯罪案件的治罪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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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总体战、攻坚战、持久战,需要系统施治和持续发力。天津一中院将坚决履行好刑事审判职责,为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新的司法力量。


责编:仇维

摄影:赵亚锋、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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