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各镇街(园区)交通组织,缓解道路交通拥堵,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决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调整各镇街(园区)限制货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具体限制通行范围和时间:
(企石部分)
企石镇
东江大道(金沙大道至建塘路)
黄大仙路
振兴路
振华路
宝石路(人民路至江滨路)
企桥路(东山永发路至湖滨路)
环镇路(上洞一横西路至东平大道)
环镇路(湖泉路至企桥路)
湖滨南路—湖滨北路(东部快速干线至江南大道)
时间:每天7:00-20:00
禁止中型、重型货车通行
通告表示:
(一)因公共安全、社会服务等需要,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的,根据公安部关于优化城市货车通行证(码)管理的相关要求,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通行证(码),经批准核发通行证(码)后方可通行。
(二)本通告中的货车,包括载货汽车、载货专项作业车,其中微型、轻型、中型、重型是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进行分类。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本通告中的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五)本通告中禁行区内的高速公路、国道以及省道除特别注明外,不包含在限行区域内。
(六)多用途货车(又称“皮卡”)、新能源微型、新能源轻型货车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殊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参照轻型货车管理;车辆外廓尺寸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型货车管理。
(八)本通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关于调整大城区及主要干道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东公〔2020〕500号)、《关于实施水乡大道(东环路—港口大道段)货运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东公〔2020〕186号)、《关于取消对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下本省籍新能源号牌货车限行措施的通告》(东公〔2020〕815号)、《关于取消轻型多用途货车(皮卡)限行措施的通告》(东公〔2022〕742号)、《东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东公〔2024〕173号)同时废止。
通告对执法缓冲期进行了说明:
自2024年11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30日24时,设置1个月的执法缓冲期,除先前已实施限行的区域外,缓冲期内公安交警部门原则上对违反管制措施的车辆予以警告处罚。
来源 | 东莞市公安局官网、东莞电台
图与文无关
合作 / 推广
请加微信:dafandou
(添加请注明来意,不接所谓商务推广)
点一下“在看”,提醒更多人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