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王女士与男朋友从昆明到武定游玩。25日中午,两人在该野生菌火锅店就餐,点了爆炒见手青、凉拌老人头和牛肝菌炒饭等,用餐后返回昆明。
“26日凌晨,我感觉身体出现不适并伴有头晕症状,第二天早晨的上班途中,还出现呕吐症状。我请假让男朋友带我到医院检查,一路上还出现了意识不清的情况。”
经医院检查诊断,王女士属于蕈类(真菌的一类)中毒,进行了洗胃。
“当天在医院住了一晚,输了液,治疗费花了1800多元。27日,我的意识才恢复了一些,但还是晕晕的。后来,我向火锅店提出8000元的赔偿金,但被对方拒绝。”
8月30日,王女士托男朋友到武定找火锅店老板协商,还去了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协商,我把赔偿金额降到7000元,对方还是不同意。9月6日,我们通过电话协商,希望老板赔偿6000元,但也没有达成一致。”
9月7日,野生菌火锅店的老板闫先生介绍,8月26日,他接到王女士男朋友的电话,了解情况后,他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但对方不同意。
“8月30日,王女士的男朋友跟我一起到武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我提出赔偿3600元,包括在店消费的200多元免单,加上治疗费、营养费及误工费,但他们要求赔偿7000元,我没同意。9月6日,王女士又说赔偿6000元,我认为这个金额不合理,也没同意,后续我会再与对方协商。”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云龙律师表示,首先,就餐者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或者通过“全国12315”网上平台维权,投诉时应明确食品名称、具体问题、生产经营该食品的单位及地址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据。
其次,就餐者可向所在区域的食品监管部门(市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维权,由行政部门对商家进行执法检查。若行政部门发现商家卫生条件不达标或者食品原材料存在变质等情况,且就餐者提供了就餐记录、食物中毒的诊断证明,则即使就餐者未保留当时就餐的食品样本,也能证明就餐者食物中毒与商家食品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这对就餐者维护自身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三,就餐者可以依据消费记录、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照片视频、损害证明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如果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例如出现食物中毒事件、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刑事责任,就餐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云龙律师建议,商家表示愿意承担医药费、误工费,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未获得相应处理结果情况下,可以依据消费凭证、中毒鉴定材料及医药费、误工费依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转自:“掌上春城”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