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到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发挥案例指导及时灵活、针对性强、易于把握的独特优势,为法官办案提供权威参考、规范指引,同时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优化司法公开、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这是推动中国特色案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反响积极热烈,“找案例、用案例,就上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为进一步方便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准确把握入库案例,人民法院报特开设“入库案例选介”专栏,选取部分入库参考案例及法官解读,陆续予以刊载。敬请关注。
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对于车辆驾驶人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而导致交通违法的,相关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入库编号 2023-12-3-001-029
基本案情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驳回秦某江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秦某江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19)渝05行终467号行政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綦江交巡警支队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綦江区公安局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没有足够反应距离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并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
一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行初368号行政判决(2019年9月3日)
二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行终467号行政判决(2020年9月4日)
车辆驾驶人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否撤销的审查认定
——《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入库编号:2023-12-3-001-029)》解读
陈璐 王旺旺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保障、车辆和行人遵守规则的指引、交通管理和执法的依据,在交通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时存在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违章进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事、指导一片,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要职能。对于行政相对人因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审判实践认识不一。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秦某江诉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入库编号:2023-12-3-001-029)》的裁判要旨明确:“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区域不合理,导致车辆驾驶人没有足够反应距离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当并判决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该裁判要旨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明确规则指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车辆驾驶人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规范,有关部门发布了国家标准。案涉交通标志的设置并未违反当时有效的国家标准。但是,诸如本案例情形的丁字路口、交叉路口等区域设置交通标志是否妥当,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原因在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蕴含着适当性的要求。适当性旨在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有助于达成行政目的,即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应当一致和同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已明确要求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具体场景中车辆驾驶人、行人的观察便捷性,以利于发挥交通标志指引车辆、行人通行的功能作用,否则就有违比例原则中的适当性要求。
三、车辆驾驶人因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例生效裁判作出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例裁判与上述新增规定的导向完全契合。具体而言,上述条款从保证行政处罚领域公平正义的角度统筹考虑,将当事人不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过错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该规定主要应当从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行政处罚原则上实行过错推定;其次,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第三,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本案例中,案涉“禁止驶入”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区域距离交叉路口过近,车辆驾驶人秦某江无足够反应距离。秦某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可佐证,该路口持续频发多发相同情形的交通违法行为,并非各驾驶人主观过错,实为案涉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秦某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系案涉交通标志设置区域不合理,而非车辆驾驶人秦某江主观过错引发了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的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
编辑:朱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