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侵权纠纷庭前准备?

政务   2024-10-15 14:01   安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重点聚焦民法典施行后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
以此为契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针对侵权责任纠纷这类与民生福祉及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制作了专业性的诉讼指引,以供诉讼参与人参考使用。同时,象山县人民法院通过一组漫画(附文末),就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索赔问题进行释法说理。

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主张他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纠纷、财产权纠纷,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宠物伤人、高空抛物、交通事故、在公共场所受伤以及医疗损害等,都属于侵权纠纷范畴。司法实务中主要包括如下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监护人责任纠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则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01

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事故证明中记载的主体确定适格原告,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财产所有人是适格原告;

02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适格原告,需提交与受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03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且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的,垫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个人,是适格原告,需提供垫付相关费用的凭证;

04

原告是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监护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是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将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05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被起诉时不管其是否已经年满18周岁,均应将其监护人或者原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6条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被诉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侵权人请求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前款规定情形,被侵权人仅起诉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原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06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等材料,以明确其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材料。


侵权须担责,损害须赔偿,这既是社会基本常识,也是民法基本原理。在涉及损害赔偿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首先要厘清:什么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确定权益保护的方式→然后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主要是围绕诉讼请求展开,因此诉讼请求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即原告要明确表达清楚自己想要达到的诉讼目的,才能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权益的实现。

侵权责任纠纷中,常见的诉讼请求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例,需要写明请求赔偿的数额,并列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计算明细或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纠纷主要有四个构成要件: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有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是存在区别的,因此只有准确把握了归责原则,才能更好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更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6条【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的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01

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要求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判断标准,也就是所谓的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该种情形下,上述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均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适用于日常的打架斗殴等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特殊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等。

02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本质上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其调整的范围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该类侵权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需要对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被告则要对没有过错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则直接认定过错存在。该类情形主要包括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第三人侵权的除外)。

03

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该原则,无须以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作为要件,只要具备其他三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诉讼角度来讲,主要是减轻了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使得其更容易获得救济。

如果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其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没有过错,而是要举证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存在其他法定免责事由,能够证明的则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举证不能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一般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纠纷等。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不适用免责事由,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23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1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遭受动物损害的证据,如侵权的饲养动物以及其饲养人/管理人的身份信息、受害人受伤情况、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以及公安机关制作的笔录等证据。

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就其尽到了管理职责以及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进行举证。

02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原告可以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和车主信息、车辆保险情况等资料,以及因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及伤残、误工等证据。

被告可以提供车辆投保资料以及垫付费用等证据。

03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可以提供其在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医疗机构存在诊疗过错的证据,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需要提供证明自身无过错、已尽到合理治疗义务的证据。

04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可以提供购买、使用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小票、发票等;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证据,如产品质量意见书等。

产品的生产者、责任者可以提供产品缺陷系被侵权人自身原因或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证据。

05

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纠纷中,建议受害人或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原告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公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能够证明致害行为的证据,以及证明致害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证据。

致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者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自身无过错等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明确了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其规定高空抛掷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具体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将来确定的具体侵权人追偿。

01

财产权益受损的,可以提供受损财物原件、照片或视频、购买发票、评估意见书、维修发票等,或者在起诉时提交鉴定评估申请书。

02

人身权益受损的,可以提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凭据;误工损失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工资单、工资扣发证明等;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03

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意见等。

04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需举证证明受损财物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以及其因此“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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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

对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致害

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遭遇高空抛物如何索赔?

象山县人民法院一组普法漫谈带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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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窗墙面常检查

劝君莫存侥幸心

安全关系你我他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浙江天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丹、卢宁 漫画:陈逸舟
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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