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下午,为了增加会员企业对新《公司法》的了解,从而规避日常企业经营问题,商会法务部联合秘书处,特别开展一场新《公司法》专题讲座,由法务部陈小兵律师主讲《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与实务影响》,秘书处副秘书长张丽梅主讲新《公司法》工商&税务知识专题分享》,商会副会长罗坤、刘信明,执行秘书长蒋慧民,法务部秘书长、监事徐长风律师,理事肖祖斌、欧阳建平等众乡贤及会员企业代表参加。
陈小兵律师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盈鑫法商团队创始人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成员
中国农工民主党东莞市委会社会法治专委会主任
东莞市莞城新阶联副监事长
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金从业、证券从业、银行从业资格证等职业资格
东莞市江西商会副会长
执业15年以上,秉承“诚信、专业、共创、共赢”的理念,为客户财富的创造与安全保驾护航。
主要专业领域:企业全面法律风险防控、金融法律事务、投融资、企业并购重组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
陈小兵律师就《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与实务影响》说到,新公司法的总则,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优化和调整;二、扩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至横向否认;三、公司决议制度体系;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股份转让的执行程序。张丽梅
有近十年财税代理从业经验
副秘书长张丽梅理事分享到,此次《新公司法》主要讲了以下十点内容(一)股东认缴出资应当自公司成立起五年内足额缴纳;
(二)股权、债权也可以用以出资;
(四)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十)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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