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政府网站、
洛宁县政府网站,
发布最新拟征地通告,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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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偃师区202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通告
偃政通〔2024〕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征收范围为洛阳市偃师区顾县镇木阁沟村等。四至范围:东至国龙燃气,西至九硕置业,南至双博电线电缆,北至景山大道。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1729公顷,其中农用地1.9996公顷(耕地1.9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7公顷),建设用地0.1733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矿仓储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顾县镇木阁沟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和《偃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偃师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细则的通知》(偃政办〔2018〕45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3.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镇(办)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分局(地址:偃师区华夏路39号,电话:67752507)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通告
2024年10月24日
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洛宁县滨河大道东延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宁政公〔2024〕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4〕850号)同意我县征收城郊乡集体农用地20.4542公顷(耕地7.3486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097公顷,转用并使用国有农用地1.4590公顷、未利用地11.0676公顷,共计33.0001公顷(其中耕地7.3486公顷)。作为洛宁县滨河大道东延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用途:
征收地块1:城郊乡冯庄村集体农用地5.5601公顷,建设用地0.0097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2:城郊乡冀庄村集体农用地3.8891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3:城郊乡王协村集体农用地0.3070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4:城郊乡温庄村集体农用地1.2912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5:城郊乡吴村集体农用地0.8728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6:城郊乡溪村集体农用地4.0107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征收地块7:城郊乡在礼村集体农用地4.5231公顷、未利用地0.0096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 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使用地块8:洛宁县水利局国有未利用地11.0676公顷、国有土地1.4590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东至征地界、西至征地界、南至征地界、北至征地界。
具体四至以该宗土地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城郊乡王协村、吴村、在礼村位于41032801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8.750万元/公顷;城郊乡冀庄村、溪村位于41032802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70.500万元/公顷;城郊乡冯庄村、温庄村位于4103280301号区片,征地补偿标准为64.50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征地村组分配使用,社会保障费支付给洛宁县社保中心,记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筹账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产值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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