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加快我省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9月24日
附件
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积极性,推动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我省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构建乡村产业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指导意见及要求,结合试点工作实践与我省实际,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中实施以奖代补,是变立项审批实施为建设主体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变先拨后建为先建后补。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中,用于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资金。具体奖补年度资金额度由地方各级水务(水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在当年投资计划中确定。
对在奖补年度资金额度范围内综合治理面积大、治理水土流失迫切、建设主体积极性高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遵循因地制宜、逐步推动、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全程公示、公开透明、简化程序、加强指导的原则。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二章 奖补内容
第七条 奖补对象。在水土流失区,自愿出资投劳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愿意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组集体、专业大户、农户以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等建设主体。
第八条 适用范围。以奖代补适用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材料、苗木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的水土保持工程。其适用范围限额随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标准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奖补措施范围。《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明确的工程、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和《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明确的水土保持相关措施,均可纳入奖补范围。以下措施不在奖补范围之内:
(一)淤地坝(拦沙坝、固床坝),淤地坝除险加固,设计容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蓄水池、塘坝;
(二)水土流失治理效果不明显的措施;
(三)涉及高陡边坡开挖的工程、高度超过5米的谷坊及其它实施难度大和安全风险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四)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村庄非田间道路工程、农村电力、垃圾清运设施设备等;
(五)封禁措施面积占比超出项目区总面积20%(含)的部分;
(六)已获得其他财政投资补助的措施。
第十条 奖补措施设计要求。水土保持各项措施设计在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基础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措施。5-15度的缓坡耕地根据当地条件尽可能改成土坎、石坎、袋装土挡墙、生态坎等类型梯田,配套生产道路,综合考虑降雨量因素,因地制宜配置坡面水系蓄导设施。纳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坡耕地治理,要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意见后实施,其它坡耕地可采取等高植物篱、保土耕作等措施。
(二)坡面林草地水土流失治理措施。大于5度的水土流失坡面林草地可因地制宜补修水平阶、鱼鳞坑等截蓄水设施,对疏林地及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可采取补植、林下种草等措施,对坡面林草地进行提升改造,以提升水土保持功能、降低土壤侵蚀等级。
(三)溪沟治理措施。重点对有常流水的小沟道实施治理。要把生态绿色理念贯穿溪沟治理全过程,原则上对中小河流、大沟道治理不予支持。溪沟要生态治理,减少采用浆砌石、混凝土等非柔性护坡措施数量,鼓励生态护坡。沟底可根据实际栽植水生植物,过水时增加植物对水体中污染物的吸附降解和转化作用。可充分利用天然的沟洼、湿地,在不影响行洪原则下,因地制宜实施部分生态跌水,营造自然水景。溪沟治理中非柔性措施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
(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措施。可结合乡村振兴,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
(五)项目建设所采用的苗木、种子须符合检疫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奖补标准。针对不同的建设主体、治理措施、治理需求等制定差异化奖补标准,具体由市(州)指导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补总额不得超过结算价款的70%。对于没有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70%;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措施,奖补标准不高于工程结算价款的50%(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奖补方式。工程通过验收后,经公示无异议,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奖补标准和支付程序,及时向建设主体拨付奖补资金。未经奖补程序确定的建设主体及项目,不予奖补。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县(区)水务(水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水土保持相关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研究制定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2),明确奖补对象、范围、标准、措施要求、验收标准、奖补方式、遴选方式等内容,细化具体申报程序,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和有关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做好政策宣传。
第十四条 自主申报。建设主体按规定和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申报表》(见附件3),明确建设地点、项目区四至坐标、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申请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提交现状影像资料、建设主体资信(单个农户可不提供)及履行项目建设的能力、建设地块权属、项目投资概算报告、拟投入资金、乡镇和村组意见等相关资料,按程序向县(区)水务(水保)部门进行申报。建设主体在申报以奖代补项目时,须提交承诺书(见附件4),明确承诺以奖代补项目符合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规程规范和相关质量要求,且能够按期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遴选审核。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的代表组成专家组,采取专家审查评分、竞争遴选等方式,按程序审核确定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奖补资金规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完善备案。市(州)组织县(区)在申报当年8月底前将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遴选审核初步确定项目的自主申报材料上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附审核过程及项目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库管理。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对市(州)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项目库,项目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八条 确定项目公示。省水利厅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中央及省级资金拟支持的以奖代补项目及拟实施的时间,商省财政厅确定支持计划。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将确定支持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建设主体及相关建设信息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公示无异议后,县(区)水务(水保)部门与建设主体、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建设地点(附图斑号及四至坐标)、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与安全、验收及奖补额度、过程资料和档案管理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拨付、项目建成后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等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还应明确,项目建成后不得增加地方政府及村组集体的债务。
第二十条 县(区)水务(水保)部门组织编制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所需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列支。实施方案不得缩减遴选审核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自主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实施方案、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等自主开展建设,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施工安全等负总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管理,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主体购买主要原材料的相关票据、用工支付凭证(清单)、自主投资投劳明细、合同(协议)、变更手续、施工前中后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质量要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进度。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建设主体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二十三条 以奖代补建设项目未按期完工,工程开工无法收尾的,不得支付奖补资金。项目建设中出现各种纠纷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严禁将以奖代补项目建成景观工程、形象工程。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主体向县(区)水务(水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建设内容(措施)实施前、中、后对比影像资料、相关决算报告。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合同及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标准等,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对建设规模较大的可采取分阶段验收,分阶段情况应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验收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相关验收办法执行,对申请奖补资金的建设内容严格实施逐一现场验收,验收费用由县(区)水务(水保)部门承担,鼓励县(区)利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解决。
第二十五条 验收进度。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成立验收组,本年度实施的工程在当年8月底前组织完成验收,重点对苗木数量及规格、栽植方式、成活率,工程措施数量及质量等展开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经验收组讨论后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附验收组成员签字)并进行公示;验收结果为不合格,验收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达到标准后,验收组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验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章 拨付奖补资金
第二十六条 拨付奖补资金。验收合格后,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及时将验收、奖补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有关乡镇和村组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协议)、验收意见等材料,直接向建设主体拨付奖补资金。具体拨付方式由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建设主体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供苗木、材料等购买发票。属于自育苗或自采料的,按照验收组确定的苗木、材料规格数量,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建设主体自投工投劳或雇佣当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可凭借出工清单、经劳动者签字的工资支付表,在当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费发票。相关发票总金额不得低于计划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数量。
第二十七条 拨付进度。县(区)应当在验收通过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资金拨付必须于本预算年度内支付完成(不包括质量保证金),逾期未兑现奖补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金。县(区)水务(水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限届满后及时兑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管。奖补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以奖代补项目涉及的勘测设计等费用,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及《甘肃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3〕16号)执行。各级水务(水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虚报、骗取、冒领、截留、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建立“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条 项目监管。各级水务(水保)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全程做好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等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县(区)水务(水保)部门要及时跟进,全程监管,同时应将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各环节信息及时录入相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监督检查均应出具书面监督检查报告并存档,所有监督检查不得增加建设主体的负担。项目所在县(区)水务(水保)部门须在项目实施中、终期向市(州)水务(水保)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由市(州)统一向省水利厅报备。
第三十一条 惩戒措施。对未通过验收而拨付奖补资金的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不得申请新的以奖代补项目。对奖补资金拨付严重滞后的项目县(区),次年削减或暂停安排水土保持项目资金,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奖励措施。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对以奖代补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在省政府对市(州)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加分。
第三十三条 后续管护。建设主体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稳定发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形成收益的监管,收益应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州)、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水水保发[2022]306号)同时废止,定西、平凉、庆阳3市的试点工作继续开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措施奖补标准
措施类型 建设主体 | 坡改梯工程 | 坡面水系工程 | 沟头防护工程 | 塘堰整治 | 溪沟整治 | 谷坊 | 田间道路 | 水土保持林 | 经济果木林 | 种草 | 封禁治理 | 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奖补措施 |
农民合作社 | ≦50%
| ≦50%
| ≦70%
| ≦50%
| ≦70%
| ≦70%
| ≦50%
| ≦70%
| ≦50%
| ≦70%
| ≦50%
| ≦70%
|
家庭农场 | ||||||||||||
村组集体 | ||||||||||||
专业大户 | ||||||||||||
农户(个人) | ||||||||||||
其他企业、社会组织 |
附件2
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项目申报指南(建议提纲)
一、基本原则
二、奖补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项目实施机构、建设主体及履行项目建设的能力、建设方式等要求
四、项目建设地点、任务及规模要求
五、总体布置与措施设计要求
六、项目投资及资金筹措要求
七、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八、政府验收要求
九、项目遴选、资金拨付程序及方式
十、建设成果移交及后续管护要求
附件3
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申报表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
申报主体 (企业/个人) | 企业信用代码 /身份证 | ||
联系人及电话 | |||
建设地点 | 明确项目设计图斑号、图斑面积或四至坐标、现状照片 | ||
建设期限 | |||
项目总投资 | 申请奖补资金 | ||
建设内容 |
工程量清单 | |
所在乡(镇)政府意见 | |
县(区)水利(水保)部门意见 | |
县(区)财政部门意见 |
附件4
年度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县(市、区) 项目建设承诺书
(范本)
水务(水保)局:
为加快推进我村(或公司、合作社) 水土流失治理,积极参与我县(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我村(公司、合作社)自愿申报开展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自愿投资投劳垫资先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动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的指导意见》(水保〔2021〕381号)、《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 项目申报指南》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有关要求,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实施过程中,公开透明,自愿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履行建后管护责任,确保水保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承诺人(签章): 村民委员会(公司、合作社)
时 间: 年 月 日
来源:甘肃省水利厅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www.stb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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