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本案中,杨某某在宅基地内建设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宝清县城管局并无查处职权,故其作出限期拆除的黑(宝)城罚决字〔2021〕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宝清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因诉被申请人宝清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下称宝清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5行终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某申请再审称,因行政机关消极怠政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合法房屋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认定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宝清县城管局赔偿各项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另,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本案中,杨某某在宅基地内建设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宝清县城管局并无查处职权,故其作出限期拆除的黑(宝)城罚决字〔2021〕第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原审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杨某某关于赔偿损失的主张,因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提出认定案涉房屋合法性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杨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