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生态环境执法的指导作用,现将一起涉及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泸县某砖厂
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4年9月4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县某砖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其破碎工序排放口(编号DA001)颗粒物,脱硫塔排放口(编号DA002)臭气、氨(氨气)、硫化氢,厂界无组织臭气、氨(氨气)、硫化氢等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11日,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9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