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4年版)》(环办执法〔2024〕27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标准》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印发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以下简称《原指导标准》),在指导装备配备和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职责的调整,现行标准中部分装备已不适应实际执法需求。
202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要求“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涉噪声环境执法应配备相关装备固定证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无人机的划分标准和性能要求,需按其划分标准更新规定。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及技术导则明确要求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FID)、热电风速仪等装备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因此亟需修订出台《指导标准》以满足新颁布法律法规、标准相关规定,适应生态环境执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问:相比《原指导标准》,新修订的《指导标准》在执法装备的资金保障、配备模式、装备应用和使用管理上有何新要求?
答:在资金保障上,《指导标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等部门沟通,积极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保障执法装备配备、正常维护使用和耗材增补经费。
在配备模式上,《指导标准》要求对于常用执法装备可采取自行采购的方式配备,满足执法基本需求。对于使用频率低、操作专业性强、耗材使用量大的执法装备,可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配备,避免造成执法装备闲置浪费。各省(区、市)可根据实际建立全省执法装备统一管理平台,统筹调度全省执法装备,进一步提升执法装备使用效率。不断强化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多措并举保障现场用车需求。在装备应用上,《指导标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负责执法装备日常维护人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执法装备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运用单组执法装备类别中的六小项必备取证执法装备及单人基本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类别中的六小项防护和办案执法装备,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应有的效用。在使用管理上,《指导标准》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装备管理制度,健全执法装备管理台账,规范执法装备领用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执法装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执法装备保持最佳状态,并按规定及时做好执法装备的报废、补充和更新工作。
答:《指导标准》标配装备由28项调整为34项,选配装备由29项调整为40项。在更新新领域装备、调整装备分类和配备数量、明确技术参数上都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配新领域执法装备。本着适度前瞻的原则,本次修订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监管设备”和“碳排放执法检查煤样采集化验相关设备”共2类8项新领域执法装备纳入选配装备。将“便携式土壤重金属检测仪”“移动源执法监测设备”“便携式X、γ剂量率仪”“便携式卫星电话”等由选配调至标配。二是优化装备配备类别。将标配装备由交通工具、个人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执法辅助设备、通讯与办公设备、信息化设备五个类别优化为单人基本装备、单组执法装备、现场取证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执法保障装备、日常办公装备六个类别。其中,单人基本装备借鉴公安部门单警“八大件”配备模式,以1人为配备单元;单组执法装备、现场文书制作装备以“组”为配备单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上述装备,可满足主要执法需要。三是优化装备配备数量。调减县级配备数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县级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可由市级统筹管理。因此,由原来的省、市、县三级配备数量逐级递增模式,调整成市级配备数量最多模式。对部分装备省级和市级配备数量按照行业和职能进行优化,县级配备数量根据需求确定。四是新增装备技术参数。细化装备功能参数。对标配装备基本功能参数、主要性能指标和参考使用年限进行规定,强化标准可操作性。明确装备适用行业。对使用场景较为单一的装备新增适用行业表述,如将PID、FID、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等适用行业明确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单位/个人)”。强调不重复配备功能类似的装备。明确已配备集成化装备、且功能覆盖相关装备的,无需重复配备。
答:一是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培训、印制学习手册等方式,教育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多渠道、多举措配齐配强执法装备。二是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等活动,完善“大练兵”正向激励和“执法稽查”反向约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推动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