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工作,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安全隐患,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171辆机动车进行公告(详见《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牌证公告作废明细》)。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车辆交由具备机动车拆解资质的企业进行解体报废,办理注销登记。公告期满后,所公告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特此公告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2024年11月1日
来源:“玉溪交警”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梓菲
责编:王 娟
终审:何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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