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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乐清一月子中心因
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安全标志配置、
设置不符合标准
被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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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4年12月25日,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母婴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母婴服务中心(有限合伙)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乐清支行营业部各网点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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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