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4期】督促监护令:让家庭监护不缺位

政务   2024-11-20 17:48   广西  

 平时不陪伴

出了问题不问缘由就责骂

你是否听到过父母这样的话


“考试又不及格,真是笨!”

“小孩子懂什么?我们是为你好!”

“我们忙,没时间管你。”

“你怎么什么都比不上别人!”






逃学旷课、吸烟饮酒、夜不归宿、打架盗窃,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熊孩子”背后,大多都有一对“甩手”掌柜的父母。为引导、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开展“督促监护令”工作。

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督促监护令”有什么作用?

促进家庭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认罪、悔罪。

充分发挥家长对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教育作用。

从家庭入手化解社会矛盾,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

充实和填补了国家监护制度设计中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督促监护令”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

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刑事侵害的。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预防、管教和制止的。

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的。

其他未依法履行抚养、教育、保护职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或者合法权益的。

未履行“督促监护令”有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家庭教育旨在预防,监护督促旨在纠偏,将家庭教育与督促监护结合、标本兼治,才能唤醒失职家长,给未成年人一个健康成长的蔚蓝天空。




审核 | 谈隽鑫

图片 | 来源网络

编辑 | 赖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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