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自然资源部公开发布《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和《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技术指南》(下称《技术指南》),并印发执行。
据悉,该文件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的在办理矿产资源行政执法案件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难点和问题,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破解执法难题。
《认定办法》规定,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原则上由办案单位按照认定规则直接进行认定。难以认定,以及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等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由办理相关案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综合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向采矿所在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认定报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组成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委员会,通过集体会审或会签方式,审查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调查核算报告,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认定报告。
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认定。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根据矿产资源破坏量和矿产品价格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矿产资源价格,采出部分已有销售的,按照销售平均价格认定;未销售、无销售证据或销售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可按照采矿所在地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认定。
《技术指南》规定,应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资源量估算等环节,结合矿产品价格,调查核实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编制单位承诺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书,加盖报告编制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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