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患者及家属:
为切实解决参保人就医购药问题,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经研究现对我院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院按照业务范围和医保协议配备诊疗所需药品,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可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
二、医保电子处方业务开通前,我院暂开具纸质处方,须经医保医师签名、药师审核、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药房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留存备查。纸质处方应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并在前记部分进行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三、医务科、药剂科、医保科要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发现医务人员处方行为不规范的予以提醒、批评和教育,发现参保人冒名开药、重复开药、超量开药或利用医保报销待遇转卖药品的,将及时向医保部门举报。四、 医师不得要求患者持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品零售企业购药,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或标识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如患者发现医师存在上述行为,可拨打院内投诉举报电话:0477-2253678。五、医师开具外配处方时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做好门诊病历记录,详细记载诊治情况、使用外配药品原因、外配药品名称、外配药品剂型剂量、用法用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内容,对二级医疗机构限制使用、院内未开展项目、罕见病等特殊药品,我院暂无法提供外配处方服务,请予以谅解。六、除原研药品和医保“双通道”药品,本医疗机构已配备的药品种类和品规不应开具外配处方。七、特殊类疾病药品,医保限制的特殊药品,开具外配处方,需提供相应药品处方说明、诊断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否则我院不提供外配处方。八、此办法为暂行办法,我院将尽快开通医保电子处方业务,并及时根据上级医保和卫健部门政策要求作出调整,满足群众就医购药需求。
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