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节至今,我县在县城区和重点场所全面实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经过全县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禁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2025年春节临近,我县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又呈抬头之势,为进一步减少环境污染,严防火灾及安全事故发生,持续巩固我县城市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县城集中区
1.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至G316国道庙子坳隧道为界(两侧)。(含阳光嘉园、明珠苑、皇家花园、迎宾华府、长和宾馆小区等小区及街办、村)。
2.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至城南大道,连接到泸西大道两侧,至大觉山大道游客集散中心为界(两侧)。
3.以G316国道庙子坳隧道至大觉山大道县游客集散中心为界(两侧)。
详见附件:资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二)其它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山林、公墓、公共绿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公共文化设施;桥梁、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宾馆、酒店、公园、商场、住宅小区、影(剧)院、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停车场、寺庙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建筑工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架空电力、通讯线路附近以及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殡葬典礼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应当告知业主其管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倡导市民文明安全祭祀,文明环保节庆,文明节俭婚丧嫁娶。
五、全县中共党员、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带头文明节庆、文明庆典、文明祭祀,示范移风易俗,严格遵守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12319”城管举报电话等途径,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资溪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资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来 源:资溪县人民政府
编 辑:陈妃妍
编 审:周嫣婷
总监制:方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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