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现就抚远市2024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市拟选任人民陪审员51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41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有参加陪审的时间。
在同等条件下,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以及社会各类专业人才、离退休教师可优先选任。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任。
随机抽选由抚远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从本市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确定。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2024年11月8日之前向抚远市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本、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于2024年11月8日之前向抚远市司法局提交身份证(流动人口需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户口本、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四、资格审查
由抚远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五、确定人选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六、任前公示
市司法局会同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提请任命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由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抚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八、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组织进行就职宣誓。
九、待遇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联系人:姜伟书 电话:2152008
特此公告。
抚远市司法局 抚远市人民法院 抚远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5日
来 源:抚远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
编 辑:刘博文
编 审:宋宝金
审 核:陈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