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远市公安局关于“日租房(网约房)”行业管理的通告

文摘   2024-09-26 09:11   黑龙江  


通告


随着“日租房(网约房)”在各居民小区、医院、校园周边悄然兴起,为进一步规范“日租房(网约房)”经营、管理,保障出租人、承租人生命、财产安全,解决以“日租”形式开设家庭式旅馆的出租房屋漏管失控问题,有效堵塞管理漏洞,抚远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全面加强“日租房、群租房”行业治安管理,特公告如下: 

一、“日租房(网约房)”是指未取得旅店业经营许可,营利性的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房屋,包括: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家庭旅馆、移动公寓、日租公寓、青年旅馆、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二、对于“日租房(网约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抚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信息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三、对于“日租房(网约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出租房屋进行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通过“云宿龙江APP”向公安机关报备,并严格执行四实登记,即:实名‌:要求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即旅客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做到“谁住宿就登记谁”,确保住宿人与登记人一致。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必须一人一证准确登记,不得有虚假信息。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员的证件信息,包括身份信息等,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 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旅客入住或退房时,住宿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并上传到公安机关。
五、为防范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住宿经营者必须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即: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六、法律责任。1.达到旅馆业经营管理规模的,未经许可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2.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经营者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4.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5.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未落实入住“五必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即日起截止至2024年10月22日前“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需到抚远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及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限期过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者。



联系电话:治安大队贾警官:13555434555

治安大队于警官:16646456288

抚远市公安局

2024年9月26日





来  源:抚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编  辑:刘博文

编  审:宋宝金

审  核:陈威



抚远市公安局
报道全市公安工作动态,进行安全文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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