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全市森林发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2024年第4号《林长令》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在森林防火区内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一)焚烧田埂、秸秆、杂草、垃圾、农作物废弃物料,以及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烧火驱蜂等用火行为;
(二)吸烟、野外烧烤、生火做饭、火把照明、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三)烧纸、焚香、点蜡等殡葬、祭祀用火行为;
(四)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驾乘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林区时向车外丢弃烟头火种等行为;
(五)未经批准从事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电焊、爆破、电网狩猎等活动,或者已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生产性活动;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违反有关规定实施上述用火行为,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严厉打击放火、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行为
(一)过失引发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
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各种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报警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公安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