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 | 辰光启明 · 家庭教育特辑第一期之错位的爱

政务   2024-12-27 17:11   天津  



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家长们进入了“依法带娃”时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北辰区妇女联合会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要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打造“三个三”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并由此形成“辰光启明·漫说(之家庭教育特辑)”,聚焦分析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问题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被侵害的真实案例, 以漫画形式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重视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好家庭“保护伞”。


01.

监护不当|错位的爱





赵某某,16岁,在校学生。赵父,因常年外出打工对赵某某管教时间很少,且管教方式粗暴;赵母,家庭主妇,对赵某某一味纵容、溺爱。


2021年3月,赵某某参与聚众斗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4月,赵某某再次受他人邀约到现场参与斗殴,行为积极,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针对赵父、赵母的监护不当行为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训诫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妇联组织为赵父、赵母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官寄语

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发于童蒙、启于稚幼,是性格养成、品行端正的根基,需要认真对待、高度重视。


本案例中,赵父、赵母在赵某某已经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后,未有效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对赵某某的监管和教育均存在不当。赵父“粗暴式”教育,要么不管,要么暴力,起不到教育效果,或者虽然能起到短暂的效果,但长久以往只会让赵某某产生叛逆心理,从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赵母“溺爱式”教育,不仅不能让赵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 还会让他产生父母能够为自己行为“买单”的错误思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作为父母,应当全程参与未成年人教育过程,并结合实际情況采取严慈相济、轻重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在发现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出现偏差时,应当及时采取科学的措施予以引导和纠正,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走向正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供稿 | “辰检心驿”未检工作室

文字 | 王凌斐

编辑 | 办公室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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